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莹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353760056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西三环丰景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7
(2026)陕7102民初4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
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6-07-0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5
(2026)沪0105民初464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李**,赵**,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壹行贝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5
(2026)沪0105民初464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李**,赵**,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壹行贝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8
(2025)陕01民终17299号
合同纠纷
王**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8-21
(2025)浙0206民初107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杨**,泰州畅易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30
(2026)陕7102民初4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6-05-22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6
2025-12-08
(2025)浙0206民初107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0交罚﹝2026﹞060121号
2026年 7月 28日 17时 0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凯德广场附近检查,发现陕 AD96650号枫叶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王某驾驶陕 AD96650号枫叶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高德地图聚合平台中的曹操出行平台进行接单载客 1名,订单编号为6185290799525118。订单显示从凯德广场新地城(北门)到西安华城国际(西门),订单时间为 2026年 7月 28日 17时 00分。乘客端显示为车费预估为 11.43元,未支付;司机端显示乘客已取消、补偿费为 2元。陕 AD96650号枫叶牌小型轿车是王某向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所有人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陕 AD96650号枫叶牌小型轿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知晓。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14
2
陕0108交罚〔2026〕33号
2026年3月4日15时47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在碑林区竹笆市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L7970枫叶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姚小俊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1人,由广济小区-西门前往金水铭都,驾驶员手机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85.30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陕AAL7970枫叶牌小型轿车租赁给姚小俊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