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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同庆进贡号茶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思晓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C54PEB2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佛殿山路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4)新0102民初11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普洱同庆进贡号茶叶有限公司,普洱铭裕茶叶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101号
当事人执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当事人在网上销售过“[铭裕古茶] 景迈山螃蟹脚”茶叶,共销售了59个订单共79盒,总的销售价为11589元,该款茶叶配料中有“螃蟹脚”,经认定,“螃蟹脚”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当事销售的其中有一笔订单(编号69345278714062314671),销售价3680元,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决向原告支付10倍赔偿金36800元。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1589元,违法所得7909元。 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于2026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螃蟹脚”在当地可以食用,处罚2万元过重,经集体讨论,螃蟹脚”在普洱市部分区域内有长期食用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给予采纳,决定罚款1万元。 当事人销售的“[铭裕古茶] 景迈山螃蟹脚”茶叶配料中有“螃蟹脚”,“螃蟹脚”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且属首次违法。建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7909元。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如下
10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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