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奥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飞凡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EDGH7P7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22号盘龙汽车城(大众汽车)一栋二层2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83号
当事人的上述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属于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