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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兰亭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076074831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12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30
(2023)新0106民初74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兰亭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徐**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12
2018-05-21
(2018)新0106民初9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兰亭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8-10
2016-08-10
(2016)新0106民初8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兰亭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6.02元
民事案件
3
2016-07-20
2016-07-20
(2016)新0106民初8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兰亭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62号
乌鲁木齐兰亭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融科物业、九点阳光物业为同一集团下属公司,现有两个物业项目分别是兰庭书苑小区和兰庭仙湾里小区。兰庭仙湾里小区任命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王福龙为兰庭仙湾里小区原物业经理,于2026年5月离职;电梯安全总监韩伟为该公司及九点阳光物业的工程部经理;电梯安全员吴晓红为融科物业绿谷学府小区项目物业经理;上述安全管理人员与实际履行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人员不符,被任命人员均不在实际岗位工作,无法落实日周月记录签字。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2
乌头市监处罚〔2026〕232号
经查,当事人在日常物业服务中,针对业主故障水表,采取由物业提供水表厂家联系方式,业主自行购买水表,物业免费上门更换的服务模式。2025年10月以来具体更换情况如下: 1.2025年10月,为********更换DN20规格水表一块,出厂编号:100925117164; 2.2026年7月,为*****更换DN20规格水表一块,出厂编号:100426242823。 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块水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证书及检定证明材料。 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水表是属于贸易结算类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监管制度,未经首次强制检定不得投入使用。 另查明,当事人依据水表计量读数开展水费代收代缴工作,涉案未检定水表计量数据作为水费核算、收取的依据,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认为水表由业主自行采购,物业仅提供更换服务,未依法落实计量器具使用前强制检定的主体责任。
乌鲁木齐兰亭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水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水表, 2.并处900元罚款。
9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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