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龙华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施甸清河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1MACWX4KB6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老麦乡清河村民委员会街子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施处罚〔2026〕35号
当事人在开展药品零售经营活动中,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从所属总公司购进葡萄糖注射液等127个品规药品,货值金额12488.79654元,用于门店零售,并已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7079.50元;无法提供涉案药品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随货同行单、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完整销售记录、销售注射液处方;涉案药品销售资金由门店按月以现金交付公司配送人员,再由配送人员转交主要负责人,无规范资金台账;未落实药品质量管控要求,未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药品采购、验收、销售记录,药品经营活动无法实现全程追溯。
当事人在开展药品零售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你店存在严重缺陷项目(**)1项:**00201;主要缺陷项目(*)7项:*07301、*09801、*12502、*13901、*15301、*15401、*16801;一般缺陷项项目5项:07302、15213、15402、16701、16802。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判定标准,严重缺陷项目≥1项或主要缺陷项目≥5项即属于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你店的行为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涉案药品由公司统
一配送,初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未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案发时及案件调查期间,态度诚恳,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无隐瞒、抗拒、阻挠执法行为,并对自身违法行为作出深刻认识与反思;无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记录,系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违法。其情节符合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严格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审慎监管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单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