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恒惠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义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C89LUJ9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孟楼镇楚孟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257号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之规定,构成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 30%至 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至 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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