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新城笑飞修车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晁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7MA7XELLH6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新城镇中条大街福泰小区楼下东第一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垣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属于强制性认证的的产品,是当事人2026年6月10日从浙江省乐清市博金摩配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8个,购进价格都是每个8元,销售价每个15元,头盔上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无合格证明、无产品使用说明书,有3C标识,但当事人提供不出3C认证证书及编号。当事人陈述表示,因店里的生意也不好,本来是打算顾客买电摩的时候送的,从购进头盔后,电摩和还没卖出去过一辆,头盔还没有送出去,也没卖出去过,只购进了这一回。结合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销货清单)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据,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对该店经营头盔的投诉举报,也没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可,故涉案头盔尚未售出、未赠送,货值金额1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垣市监强制〔2026〕21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文晁飞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涉案头盔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票据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以及涉案头盔的来源、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库存情况;
4.国家企业信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为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当事人确认。
没收8个涉案头盔,并处罚款120元。
12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