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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氏粮油门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郜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A2AR54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社区九组金龙小区4巷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17
(2019)鄂2802民初2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
周**
利川市人民法院
2
2019-03-14
(2019)鄂2802民初384号
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
牟**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3
2019-02-18
(2019)鄂2802民初384号
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
牟**
利川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07
买卖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6
2020-12-02
(2020)鄂2802执301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郜氏粮油门市、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10
2019-12-03
(2019)鄂2802执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2-02
2019-11-28
(2019)鄂2802民初6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31
2019-10-14
(2019)鄂2802民初6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与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14
2019-06-11
(2019)鄂2802执1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5-09
2019-03-22
(2019)鄂2802民初2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郜氏粮油门市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87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不合格的:1.长白芷片(香辛料):经检验,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0.32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 第一法);2.山奈(香辛料):经检验,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0.534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 第一法)、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测结果1.37mg/kg(标准要求:≤0.2mg/kg)(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26)。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不合格的长白芷片(香辛料)、山奈(香辛料)分别是2026年3月1日、2026年4月16日从湖北易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曼,电话:18907209797,地址:宜昌市三峡物流园D1区0979-980号)购进的,截止2026年6月29日检查时均已销售完。长白芷片(香辛料)(购进时间2026年3月1日)购进数量2kg,购进单价14元/kg,购进金额28.00元,销售单价24元/kg,销售数量2kg,销售金额48.00元。山奈(香辛料)(购进时间2026年4月16日)购进数量2kg,购进单价70元/kg,购进金额140.00元,销售单价76元/kg,销售数量2kg,销售金额152.00元。综上,长白芷片(香辛料)、山奈(香辛料)的货值金额共计200.00元,扣除购进成本168.00元违法所得为32.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长白芷片(香辛料)(购进时间2026年3月1日)和山奈(香辛料)(购进时间2026年4月16日)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随货票据和《检测报告》(No:JCZX-25-07-11-14)、《检测报告》(No:AC20260309005),未索取供应商的许可证。当事人提供的长白芷片(香辛料)《检测报告》(No:JCZX-25-07-11-14)的“检验依据”为“《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25mg/kg”,非食品有效合格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2)处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32.00元。2.针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3.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32.00元。
5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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