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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赫明饰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赫明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QX3FX4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繁荣办发达广场一层中道观光梯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城南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号办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2026年04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扎兰屯市赫明饰品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展柜内摆放有“梵克雅宝”标识手链29件、“梵克雅宝”标识吊坠18件,经营者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其经营的含有“梵克雅宝”标识商品的授权相关资料,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与“历峰国际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取得联系,通过微信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外观图片上传给工作人员进行委托鉴定,2026年4月8日“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含有“梵克雅宝”标志饰品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当事人经营的含有“梵克雅宝”标识手链合计27件、“梵克雅宝”标识吊坠8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含有“梵克雅宝”标志饰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从哈尔滨道里区林大生银楼批发店购进涉案“梵克雅宝”标志饰品,其中“梵克雅宝”标志手链购进票据品名为银饰手链,购进价格为32元/件,共购进29件,购进金额928元,销售价格64元/件;“梵克雅宝”标志吊坠购进票据品名为银饰吊坠,购进价格为27元/件,共购进18件,购进金额486元,销售价格54元/件,当事人因打折购进涉案饰品,故销售价格低于产品标价,因标签上含有商品信息,故当事人未撕下产品标签,涉案“梵克雅宝”标志饰品未对外销售。故合计涉案货值金额282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和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提供涉案“梵克雅宝”标识饰品供货商相关证照及购进票据。当事人表示不清楚“梵克雅宝”相关品牌及其标识,不知道涉案“梵克雅宝”标识饰品为违法商品,对消费者也未进行过有关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
-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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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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