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树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6918018698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宁乡经济开发区创新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2
(2024)湘0182民初9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汇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2
2024-04-15
(2024)冀0705民初678号
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雷萨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3
2023-01-29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三联众设备制造,湖南桂香商贸,云南玉农劳务分包,重庆家家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4
2023-01-16
(2022)湘0105民初1360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汇亮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家家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桂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好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玉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鑫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三联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绍兴悦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5
2023-01-16
(2022)湘0105民初1360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三联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6
2022-12-15
(2022)湘0105民初1360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三联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7
2022-10-14
(2022)冀0207民初3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唐鸿重工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8
2022-09-20
(2022)冀0207民初3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唐鸿重工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9
2022-06-29
(2022)湘0182民初5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佳创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10
2019-07-17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22
(2022)湘0105民初1360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无
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桂香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玉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家家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好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绍兴悦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
2022-11-27
票据追索权纠纷
无
湖南三联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桂香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玉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家家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鑫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14-04-27
申请公示催告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9
2024-05-21
(2024)冀0705民初678号
合同纠纷
湖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4
2020-12-04
(2020)湘0102执11058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2501.90元
执行案件
3
2019-07-01
2019-03-27
(2019)粤1971民初703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连泓颜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26
2019-05-29
(2019)鄂1182民初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17
2018-12-10
(2018)鄂1182财保88号
民事案由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盛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1-03
2017-09-29
(2017)渝0104执20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渡口新生综合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9-26
2017-07-28
(2017)渝05民终5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大渡口新生综合加工厂与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03-13
2017-02-27
(2017)渝0151民初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精仕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宁)应急罚﹝2026﹞执法大队-28号
1、该公司甲类车间中原料周转区、半成品周转区、成品周转区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数量不足,部分油性油漆成品摆放位置超出了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探测范围的问题,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4.2.2条的规定;2、该公司生产车间(甲类)内1台升降机主机的控制柜和1台电子称不防爆的问题,不符合《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 3836.15-2024)》第4.3.1条的规定;3、该公司生产车间(甲类)内1台分散机的电线套管破损的问题,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修订说明第5.4.1条的规定;4、该公司甲类车间中原料周转区、半成品周转区、成品周转区,作为暂存仓使用,现场存放量较多(超过一昼夜的需求量)的问题,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6条的规定;5、该公司生产车间内10多台分散剂电机接线套管未使用防爆连接的问题,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1条的规定;6、该公司建立了《氮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但生产车间1个氮气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9.1条第c款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该公司甲类车间中原料周转区、半成品周转区、成品周转区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数量不足,部分油性油漆成品摆放位置超出了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探测范围的问题,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4.2.2条的规定;2、该公司生产车间(甲类)内1台升降机主机的控制柜和1台电子称不防爆的问题,不符合《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 3836.15-2024)》第4.3.1条的规定;3、该公司生产车间(甲类)内1台分散机的电线套管破损的问题,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修订说明第5.4.1条的规定;4、该公司甲类车间中原料周转区、半成品周转区、成品周转区,作为暂存仓使用,现场存放量较多(超过一昼夜的需求量)的问题,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6条的规定;5、该公司生产车间内10多台分散剂电机接线套管未使用防爆连接的问题,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1条的规定;6、该公司建立了《氮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但生产车间1个氮气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9.1条第c款的规定。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份,证明:当时的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该公司董事长曹树华、总经理方伟文、门卫戴初军均承认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核查及调查照片33张,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氮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份,证明:该公司制定了氮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上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针对上述问题1、问题2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已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戴初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曹树华、方伟文身份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3人的身份情况;《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确认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接受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机关予以采纳。 以上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5均发生在该公司生产车间,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的设备超过3台(套),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
140000.00元
宁乡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10
2
长县执青山铺罚﹝2026﹞2号
2026年1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沙县青山铺镇X002线与广福路交界处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湘AY16H3的小型面包车疑似运输危险货物途经此处,经查,该车辆所有人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该车运输的货物为涂料,共七种类别,具体为:【BA-05底漆固化剂20桶(3.6KG/桶);XII7208面漆固化剂30桶(5KG/桶);耐水环氧底漆EP105(灰色)10桶(22KG/桶);RAL7021华铁灰面漆1桶(20KG/桶);RAL2008华铁橙面漆10桶(20KG/桶);NO7600H面漆稀释剂标准(冬用)15桶(16KG/桶);NO1000环氧底漆稀释剂(冬用)10桶(16KG/桶)】。2026年1月9日上午,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驾驶湘AY16H3小型面包车从湖南省宁乡市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这批涂料至汨罗市弼时镇中立智能科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驾驶员出示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湘AY16H3小型面包车的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其表示均不能提供。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
30000.0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6-02-10
3
宁交处罚﹝2025﹞0897号
湖南梓先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宁乡市交运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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