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向红 | 注册资本:1627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小区中学北路8号六楼606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10
劳务合同纠纷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9-22
(2026)浙1002民初473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雍**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吉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3
2026-09-18
(2026)浙0783民初11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6-09-14
(2026)浙0783民初1071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永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5
2026-09-04
(2026)浙0783民初106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桦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6-09-02
(2026)沪0118民初2060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中盛锦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7
2026-08-27
承揽合同纠纷
邓**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8
2026-08-26
(2026)云0112民初1182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云南海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9
2026-08-19
(2026)浙0783民初66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梁**
俞**,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吉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6-08-17
劳务合同纠纷
袁**
邦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广西二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15
劳务合同纠纷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8-25
(2026)苏0311民初6301号
劳务合同纠纷
蔺**
伍**
裁判文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8-19
(2026)云0112民初9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汇欣建设有限公司
瞿伟江;杭州顺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众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4
2026-08-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东阳市人民法院
5
2026-08-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6-07-21
(2025)浙0783民初140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裁判文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7
2026-07-21
(2025)浙0783民初123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裁判文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8
2026-07-08
(2026)云0112民初1182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云南海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9
2026-06-30
(2025)浙0106民初1365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市西湖区同步钢管出租站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平
裁判文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6-06-30
劳务合同纠纷
袁**
陈**,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邦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17
2026-05-31
(2025)浙0105民初203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0472219.94元
民事案件
2
2026-06-23
2024-07-01
(2024)渝0104民初4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98291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6-06-22
2026-01-30
(2025)浙1002民初812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余*与邵**、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05980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6-06-16
2026-04-23
(2026)粤0402执237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珠海湘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6-06-01
2026-04-22
(2025)粤0607民初13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421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6-05-29
2025-05-29
(2025)云0181民初1533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代*;陈*;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6-05-22
2026-04-03
(2026)浙0783民初2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487.43元
民事案件
8
2026-04-17
2026-03-13
(2026)浙0783民初1538号之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6-04-08
2026-03-09
(2026)桂0223行审15号
其他行政行为
某有限公司;鹿寨县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存款、汇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其他
34540.00元
行政案件
10
2026-03-23
2026-02-27
(2026)皖0102执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建罚字罚决字〔2026〕第000020号
2023年5月21日,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港奥城邦花园一期1-16#楼及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暂扣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0.00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9-01
2
郑开人监罚决字﹝2026﹞第059号
组织人事部依法调查该公司在郑州高新区书香云境项目中关于曹国刚、刘长城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该公司未按要求向我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我部责令整改未改正。
我部于2025年11月28日对该公司在郑州高新区书香云境项目中关于曹国刚、刘长城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案件立案,并于2026年1月12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郑开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0001号),该公司逾期未按要求向我部报送经确认的工人工资表及考勤表等书面材料。我部于2026年1月26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6〕第023号),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我部报送书面材料,该公司逾期未报送。我部又于2026年4月1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6〕第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6〕第018号),该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9000.00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2026-09-01
3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17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天誉智慧城住宅(二期)二标段8号地块项目于2025年3月24日申请动用了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天誉智慧城三期一标段6号地块项目于2025年3月24日申请动用了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共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时补足,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昆人社通〔2022〕13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昆人社通〔2022〕13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7-08
4
安人社监罚字﹝2024﹞第8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安宁市安宁太平天誉智慧城项目上存在未按规定缴存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且你单位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111号)。现责令你单位按《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111号)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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