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沙口镇垄上行新公社直营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文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C6L304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沙口镇红军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分别购进两批次不合格肥料并对外销售,其中从湖北三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洪湖地区代销商孙军处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生物有机肥5吨,该产品进价2000元/吨,总进货款10000元,销售单价2250元/吨,从正大农缘(上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湖地区代销商陈爱庭处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复合微生物肥料3吨,该产品进价3400元/吨,总进货款10200元,销售单价3800元/吨,上述两种肥料均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6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两款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经查,两批次不合格肥料均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不合格生物有机肥累计销售货款11250元,获利1250元,不合格复合微生物肥料累计销售货款11400元,获利120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涉案肥料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对应的进销货单据,也未建立肥料进销货台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
2、处罚款22650元(货值金额1倍)。
以上罚没款合计25100元。
2265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