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友华普惠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智标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CTDDM9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60号东清大厦301-32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247号
当事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及互联网宣传眼科诊疗服务。当事人创建有微信公众号“杭州友华普惠眼科医院”和小红书账号“友华普惠眼科医院”,当事人在小红书自行编辑发布了《四种近视手术一图说清》等笔记,笔记中备注“浙医广[2025]第330105-0055号”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核实笔记内容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一致,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近视手术术后护理指南》等贴图以及《解锁大学新视界│摘掉眼镜,轻松通过专业视力考核》等文章,同样未取得对应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该类情况的笔记、文章、贴图共计121篇,涉及广告费用4900元。当事人提供图文资料等素材委托南宁悠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网发布文章《杭州友华普惠眼科开启屈光手术精准化新时代,驱动眼科行业AI智能技术全面革新》宣传眼科诊疗服务,广告费用为280元,宣传内容包括“联袂18位国内外蔡司全球认证医生,打造共享手术室”“引入港式医疗31项术前检查标准”等,当事人对此无法提供相应依据,无法提供对应该互联网文章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委托发布的互联网文章宣传诊疗服务使用无依据的宣传用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贴图及小红书笔记、互联网文章宣传诊疗服务未取得对应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互联网文章同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决定择一重处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120元。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98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共处罚款人民币10920元,上缴国库。
1092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