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李家军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家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9UC8X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与襄阳路交叉口东北角(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43号
2026年5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21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阿尔卑斯 Alpenliebe”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销售台账及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陈述了涉案商品的来源和销售情况,以及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相关材料的原因,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理局于2011年6月23日批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家军,经营场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与襄阳路交叉口东北角,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阿尔卑斯?硬糖”于2025年12月份从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采购的,该批次的一共就采购了四袋,每袋2.5千克。采购的价格为17元一斤,销售价为20元一斤,采购的食品种类较多,该批次“阿尔卑斯?硬糖”的商家未给予票据,也未保存相应的售货票据。因此无法证明涉案“阿尔卑斯 Alpenliebe”为当事人从合法来源取得。当事人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保留进货票据。
另查明,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台账,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价格标签销售价为20元/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根据商品的标价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7.157*40=286.2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阿尔卑斯?香草可乐味牛奶硬糖(棕色包装)2.44千克、阿尔卑斯?沁爽柠檬牛奶硬糖(绿色包装)0.465千克、阿尔卑斯?焦香源味牛奶硬糖(黄色包装)1.752千克、阿尔卑斯?焦香源味牛奶硬糖(红色包装)2.5千克,共计7.157千克;
2、罚款2000元。
综上,拟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阿尔卑斯?香草可乐味牛奶硬糖(棕色包装)2.44千克、阿尔卑斯?沁爽柠檬牛奶硬糖(绿色包装)0.465千克、阿尔卑斯?焦香源味牛奶硬糖(黄色包装)1.752千克、阿尔卑斯?焦香源味牛奶硬糖(红色包装)2.5千克,共计7.157千克;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