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源汪喵速达大药房(温州市)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培培注册资本:10.000000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EL2YD16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路东来锦园2幢1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农(兽药)罚﹝2026﹞第000005号
调查结论: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广源汪喵速达大药房(温州市)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没有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未设置零售柜台,兽用处方药柜台未见“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兽药质量管理档案、首营材料与购销记录不完善,兽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等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事实。处理意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主动配合调查的情节,遵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浙农法发〔2025〕7号)兽药部分序号6第二档“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警告,责令其限期内改正”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其收到警告后30天内改正下列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1.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2.没有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3.未设置零售柜台;4.兽用处方药柜台未见“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5.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6.兽药质量管理档案、首营材料(含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与供货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等)与购销记录不完善;7.兽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
调查结论: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广源汪喵速达大药房(温州市)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没有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未设置零售柜台,兽用处方药柜台未见“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兽药质量管理档案、首营材料与购销记录不完善,兽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等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事实。处理意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主动配合调查的情节,遵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浙农法发〔2025〕7号)兽药部分序号6第二档“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警告,责令其限期内改正”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其收到警告后30天内改正下列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1.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2.没有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3.未设置零售柜台;4.兽用处方药柜台未见“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5.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6.兽药质量管理档案、首营材料(含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与供货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等)与购销记录不完善;7.兽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
-元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6-07-09
2
温鹿农(兽药)罚〔2026〕第000004号
经调查取证证实,广源汪喵速达大药房(温州市)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销售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猫杯状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等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构成兽药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为2066.40元,违法所得为390.30元。
1.没收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等4种兽用生物制品共32条;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玖拾元叁角零分(¥390.30); 3.处违法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金额贰仟零陆拾陆元肆角零分(¥2066.40)3.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叁拾贰元肆角零分(¥7232.40);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仟陆佰贰拾贰元柒角零分(¥7622.70)。
7232.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