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小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蕊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D1EYD70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中华北路世通和府1、2号楼1层1-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3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自2026年3月24日起,为推广其经营的一款名为“金刺梨原汁”的商品,利用抖音网络平台店铺发布该商品广告,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广告时使用了“低卡”,不符合GB28050规定。
上述广告的内容由当事人编辑,委托自然人肖洁为其发布,广告费用为500.00元(伍佰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工单5份,证明案件来源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进行现场检查的且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电子数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进行现场检查的且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查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及涉案产品相关资料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金刺梨原汁”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宣传的产品为检验合格且来源合法的普通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受托人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协议》1份,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董小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合法接受调查的事实。
9.《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秀市监处罚〔2025〕85号)1份,证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认可,并经查
对于当事人发布的“金刺梨原汁”“低卡”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
23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