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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益锋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701490508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学府花园文体馆1层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内0105民初2289号
劳动争议
王**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5)内0105民初1866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5)内0105民初1863号
劳动争议
佟**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6
(2025)内0105民初1864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6
(2025)内0105民初1861号
劳动争议
王**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0
(2023)内0105民初16525号
王**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3
(2023)内0102民初120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5-30
(2023)内0102民初605号
代*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9
2023-05-25
(2023)内0105民初5310号
王**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24
(2022)内0102民初3911号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01
(2024)内0105民初153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6
2025-12-24
(2025)内01民终4980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124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6-01-05
2025-12-10
(2025)内01民终4988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31
2024-02-02
(2024)内0102执170号
民事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5-05-31
2024-02-02
(2024)内0102执169号
民事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4-12-27
2024-06-19
(2024)内0105民初926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薛*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7565.15元
民事案件
6
2024-12-26
2024-03-18
(2024)内0105民初278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薛**、王**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9-27
2023-11-25
(2023)内0102民初120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7-29
2024-01-11
(2023)内0105民初16525号
劳动争议
王**、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7-14
2023-07-18
(2023)内0105民初53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内蒙古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6-14
2022-08-10
(2022)内01民特6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价处字﹝2026﹞07号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与内蒙古自然博物馆签订《博物馆停车场合作经营合同》,开始正式经营该停车场并对外收费,该停车场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2025年9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减半的法定要求,所有新能源汽车均按普通小型车全额标准收费,且收费公示牌仅标注“小型车2元/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收1元,24小时上限10元”,未公示新能源汽车减半优惠政策,原公示牌已撤下且无留存照片,仅能提供《呼和浩特市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清单》作为收费公示依据。当事人称2026年4月15日接到呼和浩特市城管部门通知后才修改收费系统,开始执行新能源汽车减半优惠。经调取当事人收费系统数据,2025年9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期间,共有11582辆新能源汽车(绿牌)在该停车场停放并全额缴费,实收金额共计31742元。按照呼发改费字〔2022〕374号文件及呼城管发〔2026〕9号文件标准核算,应收金额为15871元,当事人多收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共计15871元,当事人对上述金额无异议。2026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呼市监价处告〔2026〕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6月27日(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主要意见:其一,主张无主观故意,称去发改委备案时未被提醒,故不知晓需执行新能源汽车减半优惠政策;其二,称已于2026年4月15日按城管部门通知修改收费系统,配合政策调整;其三,已制定全额退款方案,愿意退还多收价款;其四,停车场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无额外牟利动机;其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逐项复核,于2026年8月4日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认定: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穷尽合理途径仍无法获知政策,不符合“无主观过错”条件;检查前系统整改事实属实,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多收价款15871元全部未退还,危害后果未消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要件;收入上缴财政与违法定性无关;本案不在免罚清单范围且无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处罚建议。2026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呼市监价责退〔2026〕02号),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5871元;难以直接联系车主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查找并通知车主办理退款。因当事人收费管理系统仅记录车牌号及出入场时间,不具备存储新能源车主联系方式的功能,无法逐一通知车主办理退款。当事人于2026年7月6日在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岗亭旁公示栏张贴《退费公告》,并同步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期至2026年7月20日止。公告载明了退费范围(2025年9月16日至2026五4月15日期间新能源车辆)、多收金额15871元、办理期限、办理地点及所需材料(行驶证、原缴费凭证)等内容。2026年8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关于新能源车停车费退费期满及剩余款项处理情况的说明》,确认公告期内未有任何新能源车主前来办理退款,实际退款金额为0元,剩余15871元愿按本局要求配合处理。2026年8月4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当事人对“有退款意愿且穷尽所有公告方式但客观上未退到任何消费者手中”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1742.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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