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金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JQAQL4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二村李宜自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8
(2023)浙0681民初154号
合同纠纷
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
诸暨市博凯针纺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3-02-22
(2023)浙0681民初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
诸暨市博凯针纺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3
2022-10-09
(2022)浙0681民初8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心仙食品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4
2022-08-17
(2022)浙0681民初8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心仙食品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5
2022-07-21
(2022)浙0681民初8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心仙食品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6〕1014号
2026 年 5月 25 日,被处罚人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二村李宜自然村厂房生产规格型号为 BD?2.1 335×335×190(mm)的瓦楞纸箱,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粘合强度项目不符合 GB/T 6543?2025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共生产 100 只,销售 80 只,销售单价 2.5 元 / 只,货值金额 250 元,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瓦楞纸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 没收违法所得 200 元;2. 没收 10 只备样瓦楞纸箱;3. 罚款人民币 600 元整。
6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2
诸市监处罚〔2025〕1385号
当事人诸暨市凯胜包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888号的厂房生产20只“规格型号:BD-2.1 330×330×190(mm)”的瓦楞纸箱,标价3元/只。2025年6月24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受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瓦楞纸箱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7月22日出具编号为(2025)JQAB0020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粘合强度、尺寸公差(长)、钉合项目不符合GB/T 6543-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检测检验项目:粘合强度(N/m),技术要求:≥400×90%,实测结果:237,不合格类:B,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检测检验项目:尺寸公差(mm),技术要求:长:330±5,实测结果:340 339 340 342 340,不合格类:B,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检测检验项目:钉合(mm),技术要求:头钉距底面压痕中线的距离为13±7,实测结果:24 26 25 26 25,不合格类:B,单项判定不符合。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截止查获时,上述不合格瓦楞纸箱抽样时无偿提供20只,无库存,标价为3元/只,共计货值金额6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瓦楞纸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如下: 罚款30元。
3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