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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蟹兴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昌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7064586733E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阳澄花园内农贸市场D区1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8
(2020)陕民终3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蟹兴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0
2025-03-21
(2024)冀0104民初17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市相城区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42.15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9
2020-06-05
(2020)陕民终3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蟹兴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西安森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当事人有从事大闸蟹经营活动,自行经营名为“蟹兴阁大闸蟹”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iexingge)并通过上述公众号发布经营的宣传推介文案,上述公众号有当事人官网的跳转链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亦有开设网店。 2025年8月31日 09:04?,当事人通过上述公众号发布“我中秋礼选蟹卡,心意与美味同行|蟹兴阁大闸蟹礼卡,解锁佳节赠礼新体验”宣传文案,在推介贵单位蟹卡商品时内容中含有“无论是赠予长辈、领导、客户还是朋友,都能精准传递心意。它不只是一张可兑换美味的卡片,更是一份有分量、有温度的礼物”的内容,截止2025年12月4日中午,该文章阅读量2299人,点赞21人,转发30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下午自行删除上述宣传文案。因微信公众号由当事人运营管理,无服务外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通过上述公众号发布以下关于“2025年度活蟹商品停止发货”的通告,具体为:尊敬的各位顾客:您好!金秋渐远,蟹季告罄。蟹兴阁2025年度的大闸蟹品尝之旅已圆满画上句号。自即日起,我们的全系活蟹产品已正式停止发货。本蟹季,我们始终秉持“养好蟹,做好人,卖好蟹”的初心,致力于将每一只膏满黄肥的优质大闸蟹送达您的餐桌。无论是“清蒸都鲜掉眉毛”的真诚夸赞,还是“品质靠谱,吃得放心”的宝贵反馈,都成为了我们坚守品质的最大底气与动力。在此,对每一位顾客的支持与信赖,我们深表感谢!感谢您在这个秋天选择蟹兴阁,与我们共品这一季的膏满黄肥。短暂的告别是为了更好的重逢,期待在2026年蟹季,再次为您献上来自优质水域的鲜美滋味!截止2025年12月2日中午,该文章阅读数达5056。在同一时段,当事人京东旗舰店及公司官网均有其大闸蟹卡券商品在售,销售页面未公示“提货倒计时”“全系活蟹产品已正式停止发货”相关内容,未公示卡券预约提货的起止时间,未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其购买的大闸蟹卡券最早只能待下个蟹季才能兑换。在2025年12月1日时,大闸蟹各产区均存在大闸蟹批发、零售业务,与“蟹季告罄”表述不一致。 2025年12月1日,本局扫描当事人大闸蟹卡券预约提货时有显示以下内容:“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蟹兴阁!2025年蟹季提货已于12月1日截止,详情可查看卡背面使用说明!下个蟹季再会!”。当事人供述其在2025年12月1日起通过兑换系统设置冻结大闸蟹卡券兑换行为。当事人卡券背面中的提货时间标注为“大闸蟹开湖日到12月1日”,故当事人发布通告内容及预约设置未违反卡券标注时间。2025年12月2日下午,当事人自行删除上述“活蟹商品停止发货”通告,删除官网及京东旗舰店卡券销售内容,全面畅通预约大闸蟹卡券提货通道。因当事人大闸蟹经营以线下门店为主体,线上途径更多为比价渠道。在2025年12月1日至12月2日整改前上述线上渠道未有销售记录。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向本局提出免罚轻罚的请求。
1.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必要信息的行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款5000元; 上述1.2合计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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