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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杏林春医药有限公司百草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兴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MA3XDTEX1T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禹州市钧台街道天曦美之国2号楼1单元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罚〔2026〕460号
经查明,2026年4月份,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药品的人手中购进的上述药品,因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当事人就购进了“1、“漢森?四磨汤口服液”购进5盒,购进价格为每盒19元,销售价格为每盒20元,销售了1盒,剩余4盒未销售;2、“步長?脑心通胶囊”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8元,销售价格为每盒30元,销售了4盒,剩余1盒未销售;3、“托平?缬沙坦胶囊”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为每盒9元,销售价格为每盒10元,销售了2盒,剩余3盒未销售”,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销售上述药品当事人共盈利11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上门推销药品的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详细信息,也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销记录。据当事人陈述“我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随货同行单等完整来源凭证,其中“辰欣?灭菌注射用水”和“蜀阳敏宁?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是我自己购买的,给我儿子使用的,不是我店销售的 ”,因当事人提供不出“辰欣?灭菌注射用水”和“蜀阳敏宁?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是当事人自己购买的以及给儿子使用的相关证明,对此我局不予采信。
1、警告; 2、没收药品“漢森?四磨汤口服液”4盒、“步長?脑心通胶囊”1盒、“托平?缬沙坦胶囊”3盒、“辰欣?灭菌注射用水”9盒、“蜀阳敏宁?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15瓶; 3、没收违法所得11元,上缴国库; 4、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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