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徽华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滔滔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E9BL81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小微企业园22号东侧第四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2026)浙0784民初28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徽华工贸有限公司
韩**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0-09-01
(2020)浙0784民初4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檀**
邓**,永康市徽华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645号
2026年5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托盘堆垛车,且未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从业资格的作业人员。
1.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2.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平衡重式托盘堆垛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3.当事人在使用平衡重式托盘堆垛车三十日内未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责令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改正。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2
永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5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永康市徽华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机关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仠元整(¥3000.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