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恒辉布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长庆 | 注册资本:25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737775230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8
2021-03-30
(2021)浙0603民初1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恒辉布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华俊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2-28
2017-11-29
(2017)浙0603民初5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恒辉布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连友胶粘带厂、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7-01
2017-03-28
(2016)浙0603民初8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连友胶粘带厂、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7-09
2016-07-09
(2016)浙0603执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2-04
2016-02-04
(2016)浙0603民初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648.42元
民事案件
6
2015-07-01
2015-07-01
(2015)绍柯行审字第181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与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3-10-24
2013-10-24
(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3-05-17
2013-05-17
(2013)绍商初字第9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县新瑞宝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2-05-14
2012-05-14
(2012)绍民初字第1488号
劳动争议
董**与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2-03-05
2012-03-05
(2012)绍民初字第359号
劳动争议
董**与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柯自然罚决字〔2026〕第000017号
经查,当事人绍兴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分别于2025年10月至2025年11月、2026年4月在安昌街道大山西村绍兴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原厂房北侧地段占地建造水泥平台、翻新钢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871.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28.6平方米,建筑面积328.6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59.1平方米为耕地,6.0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田坎),806.6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经套合柯桥区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柯桥区国土空间规划。
当事人绍兴恒辉布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浙自然资规〔2025〕25号),“从轻”裁量阶次中“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符合下述情形:1.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2亩(含)以下;3.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含)以下;可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罚款”,“非法占用土地,但未转换土地用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占用建设用地面积在7亩以上10亩(含)以下,可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罚款”。因实际占用面积未达到裁量阶次“从轻”的标准,建议适用裁量阶次中“从轻”,裁量标准按最低100元每平方米。
经集体会审形成下列处罚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71.7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871.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59.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5910元整;对非法占用6.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对非法占用806.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8066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87170元整。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71.7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871.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59.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5910元整;对非法占用6.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对非法占用806.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8066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87170元整。
87170.00元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