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壹角利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杨春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KQWUP7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安全村2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32号
2026年01月27日11时25分,江汉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安全村231号的武汉市江汉区壹角利副食店进行检查,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当场查获南京(炫赫门)0.8条、黄鹤楼(软珍品)1.4条、红金龙(硬蓝爱你)0.4条、云烟(细支云龙)0.8条、利群(新版)0.8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黄鹤楼(硬珍品)1.2条、云烟(紫)1.1条、中华(硬)0.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7条、黄鹤楼(软雪之景)2.6条、芙蓉王(硬)0.4条,合计12个品种17.9条,该批烟卷经武汉市江汉区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烟,价值人民币3683元。当事人并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提供在当地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称其于2026年1月从其他店铺购入上述烟草,均使用现金交易,未建立购买台账。经调查,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故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对当事人罚款736.6元。
736.6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