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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柳家鑫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山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1MA31FUJG9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玉仁南路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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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6〕22号
涉案两罐酒为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容器中且具有统一的质量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涉案两罐酒包装上无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食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涉案两罐酒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所指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涉案两罐酒时未标示价格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警告;没收涉案食品人参酒、葡萄酒各1罐;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10元。
500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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