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剑越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剑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DA7KJH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21号路北侧(朱木桥社区办公楼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89号
经核实:2026年4月26日,当事人在明知张某远(身份证号码:3303**********3212)无法提供 “MONCLER” 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手续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服装加工合同(合同编号:EL20250426001)。双方约定由张某远提供带有“MONCLER”和 “”“”图形商标的相关物料,当事人按照23元/件的加工费为其生产带有上述商标的羽绒背心共计600件,加工完成后由张某远后续加装单价65元/件的商品吊牌。截至案发,当事人实际加工完成 “MONCLER”和 “”“” 图形商标的羽绒背心537件,尚未与张某远结算加工费、交付成品货品。
另查明,现场查获的320 件(长袖轻薄款羽绒服 57 件、7669 款小标羽绒服 217 件、7669 款大标羽绒服 46 件)标注“MONCLER”和 “”“” 图形商标的羽绒服服系案外人孙某喜以物抵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自述计划拆解该批羽绒服内部羽绒另行利用,无对外销售计划。
2026 年 4 月 10 日,当事人自行委托北京启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该批羽绒服开展资产评估,该机构出具启鉴评报字(2026)第 Q-1428 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涉案抵债羽绒服整体残值 5000 元。鉴于在案证据无法查实涉案羽绒服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本案以该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残值作为涉案货值认定依据。
2026年7月22日,本局收到蒙克雷尔股份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本局依据武穴市监强制〔2026〕13 号文书所扣押的当事人相关物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均属侵犯蒙克雷尔股份公司“MONCLER”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经核算:
当事人侵权羽绒背心 537 件:该批次加工产品无当事人对外标价、无实际销售行为,依据加工合同约定成品吊牌单价 65 元 / 件计算货值,合计 34905 元;
抵债侵权羽绒服 320 件:无标价、无销售记录,依据资产评估残值认定价值 5000 元。
综上,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合计 39905 元,不足 50000 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0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裁量阶次一般”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得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侵权商品及材料: “MONCLER” 标识辅料包 2 包(内含辅料 20 条)、领标 173 个、 袖标 25 个,“MONCLER”和 “”“”字母图形组合商标的羽绒背心 537 件,羽绒服 320 件(长袖轻薄款羽绒服 57 件、7669 款小标羽绒服 217 件、7669 款大标羽绒服 46 件)?
二、处以75000元罚款。
7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