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兴香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小伟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6MAEU3CC99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兴山县古夫镇福德苑小区1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先于2026年5月23日以30元/袋的价格从湖北省三人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1袋/净含量2.5kg(每箱规格为2.5kg*4袋)由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井牌夹心蟹味排”,后于6月28日从上述公司以36元/袋的价格购进1袋/净含量2.5kg(每箱规格为2.5kg*4袋)由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井牌仿蟹柳”,购回后在美团平台注册名为“兴香记麻辣烫”的店铺分别以商品名称为“蟹排”、“蟹棒”的食品对外销售,“安井牌夹心蟹味排”商品原料中主料内容标称为“蟹排”、“安井牌仿蟹柳”商品原料中主料内容标称为“蟹肉棒”,当事人的美团店铺端显示,“蟹排”、“蟹棒”“外送”及“自取”单价均为2.8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标称为“蟹排”的食品原料实际名称为“安井牌夹心蟹味排”,产品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水、机械分离鸡肉、鸡皮、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淀粉、鸡肉、大豆分离蛋白、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蒜、鸡蛋清、D-异抗坏血酸钠、复配增调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聚丙烯酸钠、海藻酸钠、碳酸钙、谷朊粉、魔芋粉、大豆分离蛋白)、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聚丙烯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β-胡萝卜素、辣椒红、山梨糖醇、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标签信息称该产品为速冻鱼糜制品、生制品、非即食(需加工后食用),馅含量≥25%,产品标准号:Q/AJSP 0008S,主料:鱼糜≥12%;标称为“蟹棒”的食品原料实际名称为“安井牌仿蟹柳”,产品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水、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淀粉、大豆分离蛋白、鸡肉、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D-异抗坏血酸钠、鸡蛋清、5’-呈味核苷酸二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β-胡萝卜素、辣椒红、山梨糖醇、食用香精香料,标签信息称该产品为速冻鱼糜制品、生制品、非即食(需加工后食用),产品标准号:Q/AJSP 0008S,主料:鱼糜≥30%。
当事人提供了湖北省三人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北三人行供应出库单截图,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将实际主料为鱼糜的“安井牌夹心蟹味排”在美团店铺“兴香记麻辣烫”的商品原料中主料内容直接标称为“蟹排”“蟹肉棒”,其成分表示不准确。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发布对商品成分表示不准确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