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立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D72PN3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29号(浙江东星科技有限公司一号车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唐**
诸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1
(2025)浙0681民初3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1
(2025)浙0681民初39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唐**
裁判文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3
2025-03-19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诸暨市人民法院
4
2024-03-06
(2024)浙0681民初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祝**
裁判文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5
2024-01-09
(2024)浙0681民初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祝**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诸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03
2025-06-09
(2025)浙0681民初4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8246.8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9-04
2025-09-01
(2025)浙0681民初129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肖**;慈溪市生扬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4-07
2024-03-04
(2024)浙0681民初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5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6〕829号
当事人生产的国标给水管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9元;2、罚款1200元。
12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2
诸市监处罚〔2024〕1078号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洁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日生产规格型号为PE100SDR11DN20PN1.6MPa(以下称DN20)的管材2100米,2024年9月3日生产规格型号为PE100SDR11DN32PN1.6MPa(以下称DN32)的管材1800米。2024年9月4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DN20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DN32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作抽样检测(抽检样品当事人免费供样,备样封存于检测机构)。2024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2024)JQAA00261和(2024)JQAB00150),(2024)JQAA00261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截止至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1.18元/米的价格销售上述DN20管材1724米,以2.3元/米的价格销售上述DN32管材1778米。现场留存上述批次的DN20管材360米,DN32管材6米,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合计货值金额6618元。因当事人未核算成本,且上述管材不单独计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行为,责令改正。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大部售出,且无法召回,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但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按一般情形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DN20管材360米,DN32管材6米; 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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