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事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70959132X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7
(2023)黔2726民初256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独山顺荣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2
2023-04-10
(2023)黔2726民初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曾**,三都水族自治县精矿冶炼有限公司,湖南曾洪源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02-15
(2023)黔2726民初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曾洪源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精矿冶炼有限公司,曾**
独山县人民法院
4
2021-03-17
(2021)黔2726民初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5
2021-03-17
(2021)黔2726民初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2-21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曾洪源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独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8
2022-06-02
(2021)湘0528民初2166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伍**、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30
2021-04-01
(2021)黔2726民初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16
2021-05-28
(2021)黔27民终2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1-29
2017-04-07
(2017)黔2726民初331号
名誉权纠纷
孟**与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贵州东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0-01
2016-12-15
(2016)黔2726民初864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覃**、覃**等与李**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787.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8-24
2017-08-11
(2017)黔27民终1105号
名誉权纠纷
孟**、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贵州东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08-24
2017-07-12
(2017)黔27民终845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李**、独山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12-07
2016-07-19
(2016)黔27民终758号
劳动争议
余**与贵州东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12-02
2016-12-02
(2016)黔27民终1521号
劳动争议
贵州东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1-30
2016-03-10
(2016)黔2726民初14号
劳动争议
余**诉贵州东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59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应急罚﹝2026﹞7-1号
2026年6月2日至6月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东峰锑业独山半坡锑矿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0处问题隐患并于6月3日移交我局依法处理,6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存在的10处问题隐患进行核实,复核情况属实,其中3条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为:1.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矿长蔡伟已于2026年5月29日离职,未及时配备,生产副矿长喻道强毕业证书为2005年7月毕业于昆明大学工程测量专业,经查询实际毕业专业为商务英语;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山县半坡锑矿带班领导任职的通知》(〔2026〕东峰字06号)中采矿技术员张青云已离职,通风副总工程师李越所学专业为工程管理和计算机,生产副总工程师闵宽所学专业西南大学建筑工程技术,不属于矿山主体专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775中段与695中段交叉处靠775主平硐约10米处于2026年6月2日下午进行密闭作业,775中段无2个安全出口。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3.主暗斜井使用绞车提升,下部车场入口未设置挡车栏。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2.8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大事故隐患)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部分第75条、(地下矿山)开掘与采掘系统部分(2.2安全出口)第5条、(重大事故隐患)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部分第54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00元
独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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