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源利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浩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9678K4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277号爱地大新中心1#商业办公楼办公1306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1
(2025)新0106民初3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金源利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河路建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6
(2025)新0106民初3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金源利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河路建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3
2025-06-11
(2025)新0106执22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433135.21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6〕62号
经查,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漳州市昌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名:*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粗白油,金额合计6,725,684.91元,税额合计874,338.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