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岸区每日鲜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左双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D44B137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塔子湖组团J地块第S2【幢】/单元1层商10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1、当事人的主体经营业态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武汉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2、 当事人于2026年6月6日使用网上学习的新配方尝试制作店内新品锅巴馍,根据教程添加了甜蜜素导致抽检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当天制作了21个锅巴馍,销售价格1.5元/个,共销售了9个(其中包含6个被抽检的),剩余没卖完的当天丢弃。因当日锅巴馍销量不好,后续未在继续制作该产品。 3、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锅巴馍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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