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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靳春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322910306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石祥路59号30号楼51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4
(2025)浙0783民初152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中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4-08
(2024)浙0102民初27523号
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兴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4
(2022)浙0483民初6898号
修理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4
2022-11-24
(2022)浙0483民初6898号
修理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6〕478号
2026年4月5日,当事人对位于浦江街的某小区某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6-09-03
2
诸市监处罚﹝2026﹞99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对位于诸暨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的46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服务,维护保养期限为2025年7月20日至2026年10月20日。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电梯维保员工罗某某对诸暨市妇幼保健院编号为妇幼保健新院区编号为YT-3的电梯进行半月维保。该电梯轿厢监控显示,罗某某于12时57分25秒进入电梯进行扫码签到后随即离开电梯,于13时32分58秒进入电梯扫码签退后离开,维保期间电梯未停运,电梯内部监控拍摄到13时12分09秒有人员乘坐电梯。当事人电梯维保员工罗某某承认,当日签到后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要求,对该电梯进行任何实际项目的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6年3月18日被本局查获。因《电梯(自动扶梯)保养合同书》中未对维保项目单独约定费用,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已对上述电梯重新进行维修保养并向我局提供了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说明函。另查明,该电梯设备代码:311*****732022P4522,设备全省唯一交互编码:913c8573-11b6-46c4-a049-f6aec8db9737,识别码:247728,出厂编号:2R36824,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再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4月15日被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于2026年4月23日被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从重处罚如下:罚款7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从重处罚如下: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3
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4〕201号
2024年9月10日,我局接到应急处置中心(96333)通报:2024年8月21日13时55分,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维保的滨江区滨康路347号南岸晶都20幢1单元电梯有人员被困,维保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为15时11分,救援时间超过30分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电梯所在地为城市建成区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的规定,属于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4
金东市监处罚﹝2024﹞40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9日,被处罚人在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李渔东路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18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18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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