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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风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吉林注册资本:19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6083942502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1
(2026)赣1126民初1626号
劳动争议
程**
江西信江管业有限公司
弋阳县人民法院
2
2021-06-02
(2021)浙0604民初3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晟铭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信江管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19-08-20
(2019)赣1126民初14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信江管业有限公司
武汉盛天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弋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7
2021-06-08
(2021)浙0604民初3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晟铭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信江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6
2020-07-21
(2020)赣1126执329号
其它类型纠纷
江西信江管业有限公司、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7-15
2019-05-27
(2019)赣1102民初1119号
追偿权纠纷
上饶市富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信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西信江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弋市监处罚﹝2026﹞130号
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规格型号:DN300 SN8),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赣质检Q25J58091号)显示:“最小内层壁厚”和“氧化诱导时间(200℃)”两个项目不符合GB/T 19472.1-2019《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 第1部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有效期内未申请复检。 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共计720米。生产成本约15元/米(含税),销售价格为15.1元/米。2025年11月20日,已销售702米,销售对象为江西长风管业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600.2元,另有12米未销售(含抽样样品)。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已售出的702米产品全部召回,并将召回产品及库存12米一并予以销毁。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872元,因产品已全部召回销毁,实际未产生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5年9月12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当事人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对当事人立案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本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处于当事人整改期限内,当事人虽已提交整改材料,但仍处于整改过程中,尚未整改完毕即再次被抽检不合格,该情节在量罚时予以综合考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销毁全部涉案产品,无产品可没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并拟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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