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张于红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明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1345944584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阳光街5幢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694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张于红食品超市系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5年08月07日成立。当事人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5001110098484,有效期至2029年3月11日。
经查实:2026年5月6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应商经营许可和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的情况下,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某售货员处,以1元/袋的价格购进5袋低钠盐(生产商: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24日,保质期:5年),以2元/袋的价格摆放在其门市内的货架上零售,2026年5月18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我局办案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时的价签和当事人经营者的陈述,对销售价格为2元/袋予以采信;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和当事人经营者的陈述,结合现场查获的5袋及当事人提供《收据》等情况对购进数量5袋、购进价格1元/袋和已销售0袋予以采信。故当事人共购进食盐2千克,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的货值金额:故货值金额为5袋×2元/袋=10元。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和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成立,涉案货值金额为10元。
1、其他;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5袋低钠盐(生产商: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24日,保质期:5年) ;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元整(¥2.00)。
2.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