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志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MAC8GQ4J5X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南龙镇临合公路3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临交罚﹝2026﹞108号
2026年8月3日13时0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梁志龙、马维平在G212线K97+100米处检查时发现,马志强驾驶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甘N09006D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石灰,经执法人员梁志龙、马维平会同当事人马志强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四轴车,从临洮县中铺镇至临洮县白塔村,车货总重4252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11520千克,超限率为37%。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62号文件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8-07
2
甘临交罚﹝2026﹞100号
2026年7月29日13时3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马维平、梁志龙在G212线K85+200米处检查时发现,毛成岗驾驶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甘N71948甘N628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粉煤灰,经执法人员马维平、梁志龙会同当事人毛成岗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六轴车,车货总重71900千克,限重49000千克,超限22900千克,超限率为46%。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62号文件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31
3
甘临交罚﹝2026﹞068号
2026年6月11日3时1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孙健、师效成在G212线K96+000M处检查时发现,常得发驾驶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甘N75730/宁EEB5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砂子,经执法人员孙健、师效成会同当事人常得发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六轴车,车货总重124640千克,限重49000千克,超限75640千克,超限率为154%。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62号文件规定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30
4
甘临交罚﹝2026﹞039号
2026年6月1日19时3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翟成诚、师效成在G212线K96+000M处检查时发现,朱鸿守驾驶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甘N75180/甘NA95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砂子,经执法人员翟成诚、师效成会同当事人朱鸿守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六轴车,车货总重71010千克,限重49000千克,超限22010千克,超限率为45%。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壹仟零伍元整(11005.00)的行政处罚。
11005.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03
5
甘临交罚﹝2026﹞014号
2026年4月17日15时0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白建刚、罗晶在G310线K1779+800米处检查时发现,郭平驾驶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甘N08208D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沙子,经执法人员白建刚、罗晶会同当事人郭平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四轴车,从临洮县太石镇至康乐县,车货总重6106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30060千克,超限率为96%。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零叁拾元整(15030.00)的行政处罚。
1503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27
6
粤惠阳交罚【2026】00172号
2025年09月19日10时13分,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甘N7348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S356线K132+600惠阳淡水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检测,该车总重53.024吨,轴数是6轴,限重49.000吨,超限4.024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7
川010113交罚﹝2025﹞582号
2025年9月17日14时20分,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新都区应急管理局、桂湖街道在新都区洪诚物流有限公司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马晓东驾驶的甘N74518/蒙BW185挂车(六轴)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车装载了46桶LithiumMetal(金属锂),包装规格125*250mm,共计3.033276吨。当事驾驶员马晓东不能出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甘N74518/蒙BW185挂车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以及该趟次危险货物运输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当事驾驶员马晓东陈述:该趟次运输是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安排运输的,将上述货物从新疆运到成都市新都区去。甘N74518车车辆所有人是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蒙BW185挂车车辆所有人是包头市众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晓东是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该车所载货物LithiumMetal(金属锂)属于4.3类危险品,联合国编号:UN:1415,包装类别:I。此趟运输总费用为16100元,LithiumMetal(金属锂)的运费是2570元。运输费用由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收取,目前还没有收到运费,未产生违法所得。甘N74518/蒙BW185挂车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临夏州博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构成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查处,且无违法所得。涉案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情节一般,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四万元
40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