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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润豪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金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7MA7AA416X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工业园区额勒再特工业片区(216国道以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和静市监处罚〔2026〕34号
一、2026年3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100卷内镶式滴灌带,每卷2000米,规格型号:NYD16×0.18×200-3.0-1.0;2026年3月16日开展监督抽查时,抽样基数100卷,生产日期:2026年3月15日,规格型号:NYD16×0.18×200-3.0-1.0,抽样的内镶式滴灌带均有合格证,抽样单上产品等级记录的是合格品,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2026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的是同一批次的内镶式滴灌带(生产日期:2026年3月15日、规格型号:NYD16×0.18×200-3.0-1.0)。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自述未销售,知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将抽样基数100卷的内镶式滴灌带全部重新粉碎造粒,放入40袋中,堆放在了原料库。每卷的销售价130元/卷,共100卷,货值金额13000元,无违法所得。 二、根据《检验报告》(No:2026-ZE-0123)的内容,产品名称:内镶式滴灌带,抽样日期:2026年3月16日、生产日期:2026年3月15日,规格型号:NYD16×0.18×200-3.0-1.0,抽样基数:100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耐拉拔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19812.3-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 第3部分:内镶式滴灌管及滴灌带》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耐拉拔性能不合格,在田间机械铺设、人工拉展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拉伸变形、撕裂甚至断裂;易造成内置滴头移位,导致滴水不均、局部断滴、跑冒漏水等问题,直接影响农田灌溉均匀度,造成农作物长势不均、减产减收;田间日晒风化后易加速老化脆裂,使用寿命大幅缩短,存在农业生产安全隐患。 三、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内镶式滴灌带已停产,在当事人的生产厂房内有设有工具区,发现有钢直尺1把,在钢直尺前段有黄色胶布缠绕,有污渍、有使用痕迹;有测厚仪1个;有可以打压的设备1台。当事人提供了出厂检验记录,检验了外观、不透光性、公称壁厚、孔间距、耐水压。按照GB/T 19812.3-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 第3部分:内镶式滴灌管及滴灌带》的要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不透光性、规格尺寸、流量均匀性、爆破压力、23℃的耐水压、耐拉拔性能、氧化诱导时间、耐环境应力开裂性能,当事人只做了部分检验项目合格后,便认为是合格品,出具了出厂检验合格的记录,张贴了合格证。当事人查找了不合格的原因,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其目前已停产,因此无法完成复查,其向我局递交了延期复查申请,申请今年年底开工的时候再进行复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处以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10400元(壹万零肆佰元整)。
10400.00元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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