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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袁小英百货烟酒副食综合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小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1MA0NT3WAX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旗树镇纸厂东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拉特旗市监处罚〔2026〕182号
2026年7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监罚告〔2026〕18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罚款人民币51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175.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达拉特旗市监处罚〔2025〕106号
袁小英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旗树镇纸厂东墙,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经营门店营业执照,经营者是袁小英。后经调查当事人得知,达拉特旗烟草专卖局在门店查货烟草时袁小英在检查现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并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烟草是从达旗街上金鹏路的门市部购进的,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购进28种70条烟草制品,卷烟违法货值额9905元(详见达拉特旗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在调查时,当事人述说这批烟没有购进票据,没有进销台账, 在查获之日该批烟草尚未销售,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和账务,只能以当事人的口述为准。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袁小英进行了询问,进行了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981.00元
长征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5-07-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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