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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永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21MACC6BXG3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矿区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行政办公楼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5)新2222民初28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哈密市信立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陆港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甘**,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分公司,新疆疆拓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哈密市启恒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4-21
(2025)新2222民初28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甘**,哈密市启恒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信立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陆港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疆拓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分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3-20
(2025)新2222民初28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甘**,新疆哈密陆港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分公司,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巴〕煤监管罚〔2026〕114002号
违法事实:1.石头梅一号露天矿外委单位宏大爆破于2026年3月9日-17日组织了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在部门(区队)级培训考试中,培训管理人员提前一天通过微信群公布试卷及答案,存在培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2.现场检查东扩北帮+755平盘11号路有散落大块未及时清理;3.内排土场+650坡底安全挡墙已满,未及时修整,存在安全隐患。
违法事实:1.石头梅一号露天矿外委单位宏大爆破于2026年3月9日-17日组织了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在部门(区队)级培训考试中,培训管理人员提前一天通过微信群公布试卷及答案,存在培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2.现场检查东扩北帮+755平盘11号路有散落大块未及时清理;3.内排土场+650坡底安全挡墙已满,未及时修整,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企业处捌万叁仟捌佰元整的罚款(¥83,800.00);2.对煤矿企业处贰万叁仟元整的罚款(¥23,000.00);3.对煤矿企业处贰万叁仟元整的罚款(¥23,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129,800.00)。
2366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8-14
2
新〔巴〕煤监管罚〔2026〕111005号
违法事实:1.边坡专职管理人员崔某某2026年6月9日边坡巡视记录显示巡视区域为采场北帮、东帮、内排土场、西排土场,调度室人员定位信息系统显示无人员轨迹。胡某某、崔某6月8日边坡巡视记录显示巡视区域为采场南帮、西帮、南排土场、西排土场、内排土场等区域,调度室人员定位信息系统显示人员轨迹为南排土场、采场南帮。查阅《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边坡巡视记录》,边坡巡查人员闫某某、崔某某于2026年2月份休班期间仍有巡视记录台账。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要求;2.查阅5、6月份月度地质预报,未明确预报对应的采剥范围,上月预测预报质量评述内容与预测预报内容不一致;地形地质图中采剥现状与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不一致,防排水系统图未绘制地表汇水径流方向;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预测预报制度缺少编制时间、审核流程、发放范围等。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3.2026年6月11日下午检查时,采场西帮+590m水平至+605m水平运输坡道东坡接近+590m水平处的积煤,两处正冒着微烟,未及时处理。不符合《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4.采场南帮煤层底板与采煤工作面交界处,局部挡墙不连续,不符合《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作业规程》要求;5.选煤厂一车间111带式输送机机头设置的CH4传感器、CO传感器,距离屋顶均大于300mm,设置位置不正确。不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GB43203-2023)第16.2.4规定;
违法事实:1.边坡专职管理人员崔某某2026年6月9日边坡巡视记录显示巡视区域为采场北帮、东帮、内排土场、西排土场,调度室人员定位信息系统显示无人员轨迹。胡某某、崔某6月8日边坡巡视记录显示巡视区域为采场南帮、西帮、南排土场、西排土场、内排土场等区域,调度室人员定位信息系统显示人员轨迹为南排土场、采场南帮。查阅《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边坡巡视记录》,边坡巡查人员闫某某、崔某某于2026年2月份休班期间仍有巡视记录台账。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要求;2.查阅5、6月份月度地质预报,未明确预报对应的采剥范围,上月预测预报质量评述内容与预测预报内容不一致;地形地质图中采剥现状与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不一致,防排水系统图未绘制地表汇水径流方向;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预测预报制度缺少编制时间、审核流程、发放范围等。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3.2026年6月11日下午检查时,采场西帮+590m水平至+605m水平运输坡道东坡接近+590m水平处的积煤,两处正冒着微烟,未及时处理。不符合《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4.采场南帮煤层底板与采煤工作面交界处,局部挡墙不连续,不符合《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作业规程》要求;5.选煤厂一车间111带式输送机机头设置的CH4传感器、CO传感器,距离屋顶均大于300mm,设置位置不正确。不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GB43203-2023)第16.2.4规定;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6.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百九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百八十六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372,000.00)。
3720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