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中梯联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微林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MA399A3J1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六号海熙御龙湾39栋商铺01单元024、025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291号
2026年6月12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达绿地月湖国际星城对鹰潭中梯联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调取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3606022017050010,出厂编号:150904706)监控发现,监控视频显示在2026年5月26日15时57分01秒有一名维保人员进入216-1楼进行电梯维保,在2026年5月26日16时21分09秒一名维保人员离开216-1楼结束维保工作。全程只有一位维保人员,维保记录签名栏签署了两名人员姓名。2026年6月12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线索移交市局执法稽查局。2026年6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6月24日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合同,自2026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上述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每月维保费用为210元。由于维保人员工作安排不当,导致仅一名维保人员李松喜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代签两名维保人员名字。维保人员李松喜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当事人承认了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一台电梯一次半月维保费用)
罚没款合计10105元。
10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2
鹰市监处罚﹝2026﹞65号
2025年11月19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海亮首府小区进行检查,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为鹰潭中梯联电梯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江西世贸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记录发现两台电梯(编号:31103606022014040012、31103606022014040016)是2025年11月7日进行的维保,而维保记录写的维保时间是2025年11月6日。 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合同,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上述两台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每台电梯每月维保费用为305.6元。当事人的两名维保人员2025年11月6号维保该两台电梯,但是中途有其它电梯有故障需要修理,所以到11月7号才做完维保,维保记录补上11月6日的时间。另外当事人承认原计划于2025年10月23日的维保工作由于此前准备检验、维保工作提前,只是写了记录而没有实际进行维保。当事人承认了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1.2元(两台电梯两次半月维保费用);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611.2元。
5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