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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仁爱医药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子豪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488BNG2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红城乡章华大道银湖城门面5-10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62号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非处方药货架上查获标称生产企业: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麻仁丸 7 盒,生产日期:2025.01.09,生产批号:25010004,有效期至 2027.12。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对应的供货单位资质文件、药品随货同行单。经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上述 7 盒麻仁丸权属为监利普爱药店药品,并非当事人合法购进药品。当事人将其他药店药品放置于自身经营货架陈列待售,具备随时对外销售使用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认为,当事人将其他药店药品放置于自身经营货架陈列待售,具备随时对外销售使用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监利县仁爱医药商店作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权属属于监利普爱药店的麻仁丸放置于本店非处方药货架陈列待售,具备对外销售条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对应的供货资质、药品随货同行票据,不能证明涉案药品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合法购进。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暂未发现涉案药品已经对外销售,未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检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认识自身违法问题。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风险,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裁量幅度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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