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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准东金峰砂石料加工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飞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77CFN5X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与米泉交界处大洪沟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56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你销售部存在2020年11月-2025年期间通过原法定代表人张好金个人银行卡收取承包费4680000.00元;2025年外购砂石料取得销售款280307.00元;2025年11月销售自产砂石料取得销售款200000.00元,未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经营权承包的增值税税目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该笔承包费适用税率6%、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销售部收取的承包费应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4415094.34元,但你销售部未申报,造成少缴2020年11月至2025年期间增值税264905.66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二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财税〔2009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6
2
(阜)应急罚〔2025〕57号
2025年9月1日,发现该单位矿区西南侧+725工作平台边缘区域未设置防止人员、车辆坠落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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