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奕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帝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MMAKQ8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299号浙中总部中心1#楼三层307商铺(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浙0703民初478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周**
何**,孙**,陈*,吴*,潘*,金华市奕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王**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市监处罚﹝2025﹞30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的金华市奕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护理室及手术室发现4款过期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韩巢)84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海婉)72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康城)19支、无菌手术刀片42片;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韩巢)84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海婉)72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康城)19支、无菌手术刀片42片;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