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93139771117P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6)皖1623民初31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宫廷宴酒业有限公司,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宿迁联达酒业有限公司
利辛县人民法院
2
2026-04-09
(2025)京73民初116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山东鼐公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万亩粮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宿迁联达酒业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
2026-03-18
(2026)闽0526民初844号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倪*,宋*,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参内珍香泉烟酒行
德化县人民法院
4
2023-03-08
(2023)苏1302民初65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新沟镇千慧超市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12-06
(2022)苏1302民初50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仁通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贵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11-21
(2022)苏1302民初50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贵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仁通酒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11-09
(2022)苏1302民初50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贵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仁通酒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9-06
(2022)苏1302民初50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仁通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贵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07
(2025)京73民初116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宿迁市洋河镇古法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亩粮酒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6-07-10
(2025)京73民初116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山东鼐公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万亩粮酒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
2026-03-10
(2026)皖1623民初31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宫廷宴酒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利辛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5
2023-07-12
(2023)黔0304知民初2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花数据某某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某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3-04
2023-11-16
(2023)苏13民终31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宿迁市*河镇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苏某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2-24
2018-01-04
(2018)苏1302执异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金如意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1-13
2017-08-23
(2017)苏1302民初2333号
追偿权纠纷
宿迁市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金如意酒业有限公司、辛集市江苏饭店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1-04
2018-01-04
(2018)苏1302执异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市华兴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金如意酒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7-27
2017-07-27
(2017)苏1302执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金如意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洋镇处罚〔2026〕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使用其购进的包装装潢物货品生产涉案“中国梦”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6),共计500箱,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该款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中国梦”,并采用了较大字体居中标注,产品瓶身也有 “中国梦”标识,同样采用区别于其他内容的金色较大字体标注。截止本单位现场检查时,涉案“中国梦”酒未有售出,涉案产品成本价57.7元/箱,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涉案产品销售标价为69.9元/箱,故违法经营额为349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6500元,上缴国库。
6500.00元
宿迁洋河镇(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2
宿区市监处罚〔2026〕114号
办案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的 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 中国梦”标识,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当事人使用的“ 中国梦”标识中含有“ 中国”字样,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构成了在食品上使用国家名称商标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500元
35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3
宿洋镇市监处罚〔2024〕000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1年8月30日成立,是一家拥有白酒生产资质的企业,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在生产车间生产“海之澈”白酒时,在该白酒合格证上将生产的日期标注为2024年1月2日,案发时,当事人已生产白酒106箱,每箱6瓶。其涉案白酒成本价格为52.8元/箱(包装箱5元/套(包括内盒),酒瓶1.3元/个(包括瓶盖),酒水6.5元/斤,包装费用1元/箱),货值金额5702.8元,至检查时涉案白酒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0元
宿迁洋河镇(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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