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花湖焱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慧琴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EMLY9H6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开发区香格里拉塔楼A14-17号楼自南向北第2间商铺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12号
经查:当事人在“牛肚热干面”、“牛肉牛肚热干面”、“牛肚粉面”、“全家福热干面”、“牛肚炒粉炒面”等食品中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红油牛肚丝”,其中牛肚热干面”、“牛肉牛肚热干面”、“牛肚粉面”、“牛肚炒粉炒面”的线上销售价格为17元/份,堂食(线下)为15元/份;“全家福热干面”的线上销售价格为28元/份,堂食(线下)价格为26元/份,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牛肚”系列产品自2026年2月9日至4月14日期间,线上线下完整的销售台账,仅能提供线下1个月(2026年3月14日-4月14日),美团平台1个月(2026年3月14日-4月14日),饿了么平台3个月(2026年1月14日-4月14日)的销售台账(2026年1月14日至2月9日,“牛肚丝”未过期),本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及《情况说明》中陈述的内容,认定当事人在2026年2月9日至4月14日期间,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牛肚丝”生产相关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977.2元,具体如下:
2026年3月14日至4月14日,线下(根据销售票据统计):1、“牛肚热干面”共销售16份,15元/份,合计240元;2、“牛肉牛肚热干面”(双拼)共销售5份,15元/份,合计75元;3、“牛肚粉面”共销售37份,15元/份,合计555元;4、“牛肚炒粉炒面”共销售5份,15元/份,合计75元;5、“全家福热干面”共销售6份,26元/份,合计156元。
2026年2月9日至3月14日,线下(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统计):“牛肚热干面”、“牛肉牛肚双拼热干面”、“牛肚粉面”、“牛肚炒粉炒面”、“全家福热干面”共销售69份,合计1068元(60×15+15×6+26×3),线下共计销售“牛肚”系列产品货值金额为2169元。
因2026年1月14日至2月9日期间,“牛肚”未超过保质期。而当事人提供的“饿了么”平台销售票据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至4月14日,故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线上销售“牛肚系列”产品的货值金额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平台销售票据及《情况说明》认定,则“牛肚系列”产品实际数量为:(5+4+4+2+1)(票据)+(12+16+3+2+2)(情况说明)=51份,合计销售金额为808.2元。
本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榨菜丁”生产“虾仁鲜肉馄饨”的货值金额为(2+54)×18(线下票据)+(134.05+133.36+630+285+360)(线上票据和《情况说明》)=2550.41元。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527.61元。
因当事人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说明,“虾仁鲜肉馄饨”的主料成本为11元/份,“牛肚热干面”主料成本为4元/份,“牛肉牛肚热干面”主料成本为10元/份,“牛肚粉面”主料成本为5元/份,“牛肚炒粉炒面”主料成本为5元/份,“全家福热干面”主料成本为11元/份,当事人又不能提供完整的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将其中能够确定的款项2923.11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具体如下:
1、线下线上销售“虾仁鲜肉馄饨”的违法所得为2550.41-(2+54)×11-35×11-15×11-20×11-9×11-9×11=966.41元;
2、线上线下销售“牛肚”系列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977.2-(16×4-5×10-37×5-5×5-6×11)(线下台账计算)-{(4+5)÷2×54-6×10-(4+5)÷2×11-10-(4+5)÷2×14-2×10-6×5-3×11-2×5-2×11}(情况说明计算)-(5×5-4×11-2×4-2×4-5)(线上台账计算)=1956.7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红油牛肚丝”300g、“榨菜丁”1274.5g;
2、没收违法所得2923.11元;
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923.11元,上缴国库。
二、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