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友森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DLBE4P8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盛街6号中原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C区2栋1楼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298号
因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本局于2026年06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广、吴金全为办案人员。现已2026年09月01日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友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DLBE4P8A;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盛街6号中原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C区2栋1楼112号。 我局于2026年6月7日接到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登记表称,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入驻的抖音平台账号(天任考研报名咨询中心)发布的视频未标注“广告”字样,同时视频中使用受益人、专业人士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效果,并提供有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0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盛街6号中原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C区2栋1楼112号的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确在抖音账号(天任考研报名咨询中心)、发布的涉案视频中均包含并使用受益人、专业人士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效果的行为,后调查人员随即下达管市监责改〔2026〕061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1.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天任考研报名咨询中心)其中一个是当事人机构招聘的兼职“刘晓艳”老师发布的普及学习视频,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有“刘晓艳”老师在其机构兼职的相关证明材料;另外一个是在当事人机构的学生为了庆祝考进北京大学,从而拍摄了一个北京大学的校园视频;2.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天任考研报名咨询中心)中发布受益人视频向抖音平台进行推广过,推广费为132元。 另查明,当事人发布涉案视频的推广费未签订有任何协议,但当事人提供有涉案视频的推广费用132元的截图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表及证据材料:证明该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盛街6号中原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C区2栋1楼112号,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行政相对人资格; 4.涉案广告图片,证明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天任考研报名咨询中心)的涉嫌发布受益人视频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抖音账号抖音账号(天任考研报名咨询中心)发布受益人视频推广详情,证明当事人推广费用132元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其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264元。
264.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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