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兴胜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D5JN730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杏花社区新屋湾杏花大道与宏泰路交汇处1-7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从尚美数智酒店集团处购进detercom白茶香氛洗发露(生产日期:2024年1月5日)60瓶,detercom白茶香氛洗手液(生产日期:2024年1月5日)60瓶,购进单价均为5元/瓶,货值合计600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使用期限至2026年1月4日,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两款产品各剩余1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且当事人没有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经本局充分调查取证后,现有证据仍无法查清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提供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供消费者使用具体数量、与住宿服务收费之间的关联关系,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的规定,本案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以现场扣押的1瓶detercom白茶香氛洗发露、1瓶detercom白茶香氛洗手液作为涉案物品,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0元(5元/瓶×2瓶)。
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未接到因使用上述涉案化妆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不良反应投诉。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协作平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属于化妆品使用环节案件,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小,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未接到因涉案化妆品引发人身损害的相关投诉,本案危害后果较小。上述情形符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九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第十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全面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整改情况,结合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对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如下: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不予并处罚款;2.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0元,不足1万元。减轻处罚参照《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违法情形“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减轻处罚裁量阶次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detercom白茶香氛洗发露和detercom白茶香氛洗手液各1瓶;
2. 罚款2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detercom白茶香氛洗发露和detercom白茶香氛洗手液各1瓶;
3. 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