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培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MA0N01E26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浙江小商品市场南1号,2号营业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13
(2019)内0902民初3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集市监处罚〔2026〕98号
当事人系经登记依法设立,从事烟花(B、C、D级)、爆竹(B、C级)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2026年0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JZ250210JC0161,报告显示:产品名称:万事如意(组合烟花);型号规格:C级 单发药量8g,组合发数:48发;生产日期/批号:2025-09-27;受检单位/地址/电话: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浙江小商品市场南1号营业房/13154743939;生产单位/地址/电话:万载县万景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万载县鹅峰乡/18100752299;抽样日期:2025-10-13;抽样基数:50个;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和材质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6年06月10日对当事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及烟花爆竹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公司经营有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万事如意(组合烟花),但在其烟花爆竹仓库内发现有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万事如意(组合烟花),数量3箱,型号规格:C级 单发药量8g,组合发数:48发;生产日期/批号:2025-09-27;生产商:万载县万景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对不合格的万事如意(组合烟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确认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经询问,2025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称涉案产品万事如意(组合烟花)是2025年05月28日从万载县万景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进购50箱,销售出47箱,剩余3箱已被封存扣押,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万事如意(组合烟花)的进货票据(由万载县万景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开具)、供货商万载县万景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026年7月10日我局向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乌集市监协查〔2026〕35号)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真实性,2026年7月27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发送复函,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真实有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及当事人陈述可知,这批不合格的产品万事如意(组合烟花),数量共50箱,进价26.4元1箱,售价32元1箱,共销售出47箱,剩余3箱,所以涉案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263.2元。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处没收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1600.00元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