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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卫注册资本:1322.4275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NY5C31C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9
(2024)皖0111民初241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
2023-07-05
(2022)皖0104民初142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郭**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6-07
(2023)皖01民终56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6-07
(2023)皖01民终56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曹**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4-25
(2023)皖0104民初21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郭**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12-14
(2022)皖0104民初142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郭**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7
2022-12-09
(2022)皖0103民初14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杜*,李*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8
2022-11-16
(2022)皖01行终901号
工伤保险资格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史**,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9-16
(2022)皖0103民初115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杜*,李*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05
(2022)皖0121民初355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吴*
长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31
2023-07-12
(2022)皖0104民初142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郭XX、安徽XXXX商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18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06
2021-12-30
(2021)皖0111执1084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30
2021-06-22
(2021)皖0111执6060号
劳动争议
赵**、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9-30
2021-06-22
(2021)皖0111执6063号
劳动争议
王**、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8-27
2021-05-25
(2021)皖01民特10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1
2021-01-29
(2021)皖0102民初55号
劳动争议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与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21
2021-03-30
(2021)皖01民终3210号
劳动争议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11
2021-03-30
(2021)皖01民终2969号
劳动争议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1-29
2021-01-26
(2021)皖0102民初7号
劳动争议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与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1-07
2020-10-07
(2020)皖01民终54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6〕125号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从1家到200+店,生鲜传奇如何成为‘小区门口的菜市场’标杆?”(https://mp.weixin.qq.com/s/ZaBf2175_GMmLGRgbYvn2A)广告,为该广告的广告主。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与安徽中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数据)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中设数据)依据甲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内容,应用乙方自有媒体和合作媒体,进行线上展示、推广、宣传、辅助拓客服务等技术服务”。上述广告主要是为了宣传当事人加盟连锁业务而制作发布的,内容包括“日均4500元即可保本!目前加盟店平均日销售12000元,平均毛利率22%NO1海德公馆二店年销售768万元去损毛利额181万元去损毛利率23.6%年净收益100万元N02庐阳佳苑店年销售710万元去损毛利额155万元去损毛利率21.8%年净收益85万元N03光明世家店年销售644万元去损毛利额169万元去损毛利率26.3%年净收益72万元N04金色名郡店年销售600万元去损毛利额132万元去损毛利率22%年净收益66万元”等。该广告文案内容由当事人提供,中设数据制作完成后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今市创业展”(认证主体为中设数据)上发布,发布时间为2025年10月25日。《服务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宣传服务费600元”,即该条广告费用为600元。另查,该广告文案中含有“中国连锁百强企业”字样的引证内容。当事人虽曾入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发布的中国超市TOP100榜单,但“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引证内容缺乏相关依据。
1;罚款壹仟捌佰元。
18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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