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洱顺心如意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C7Q9R62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凤鸣小区2幢11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而未经审批许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到其它商店购进84mm玉溪(软阿诗玛)等14个品种的香烟在店内进行销售。查获数量合计18.4条,违法货值金额合计3184元,因本案当事人在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未制作购进、销售记录,该店卷烟经营情况无法查证,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3个月,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影响轻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从轻裁量情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违法经营总额25%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卷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拟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罚款796.00元。
罚款796.00元。
796.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