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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万客隆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池仁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DLGUDA3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翰林苑小区门市18-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当事人2026年6月10日购进的不合格食品“大葱”是从七台河市新兴区祥旭蔬菜批发中心购进的,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现查明当事人该批次“大葱”共购进了15kg。购进价格为4.73元/kg,销售单价为6.98元/kg,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4.7元。2026年7月6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勃利县万客隆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称“大葱”为快速消费品,召回公告发布后无消费者退回。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勃利县万客隆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经营者池仁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池仁波为该超市法人。 3.供货方七台河市新兴区祥旭蔬菜批发中心《营业执照》1份,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 4.进货单据、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次食品出处,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XBJ26230921239130383)复印件1份,证明勃利县万客隆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现场笔录2份,证明1份是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和现场核查情况;另1份是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及提交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万客隆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是从七台河市新兴区祥旭蔬菜批发中心购进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规定,建议决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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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2
勃市监处罚﹝2024﹞228号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白菜”是2024年8月28日从勃利县立新果蔬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袋(24斤),每袋进价20.00元,货值金额100元,销售价格每斤5.58元,抽检13.136斤,剩余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33.92元;当事人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申请予以立案。通过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放弃申请复检权利。对勃利县立新果菜批发部经营者姜立新调查得知,该批次小白菜从勃利镇太平村菜农胡晓春购进的,2024年10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当事人法人池仁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店长王凤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 池仁波为该公司法人; 3.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姜立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单据二份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进货查验记录1份,证明:供货方资质证明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230921239130151)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蔬菜“小白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5.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及现场复查情况; 6.询问笔录2份,证明:勃利县万客隆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该批次蔬菜“小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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