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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戎金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773973920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1-4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16
(2026)苏01民初117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山西虹昊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9-18
(2026)苏01民初706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宁波鸿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9-15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德百齐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4
2026-06-12
(2026)苏01民初12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贵州瑞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6-06-09
劳动争议
高*
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镇江苏宁易购有限公司,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高邮文游中路店,扬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江苏苏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6
2026-06-05
(2025)苏01民初3012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昆山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5-22
(2025)苏01民初289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北京蓝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6-04-25
(2025)苏01民初2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广州然丰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6-04-22
(2025)苏01民初18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杭州妞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6-03-26
(2025)苏01民初2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贵州新风景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11
(2025)苏民终501号
合同纠纷
温州清茅酒业有限公司
龙岩臧晟超市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苏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6-08-25
(2026)苏01民初117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山西虹昊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8-17
(2025)苏01民初289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安徽蓝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7-17
(2026)苏01民初706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宁波鸿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6-04-16
(2025)苏01民初2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贵州新风景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6-04-08
(2026)苏01民初12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贵州瑞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4-02
(2025)苏01民初3012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昆山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6-03-20
(2025)苏01民初289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北京蓝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6-03-12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广州然丰科技有限公司
更正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6-03-09
(2025)苏01民初2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广州然丰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7
2025-06-05
(2024)苏0114民初105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XXXXXXXX有限公司、南京XXXXXX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8-15
2025-07-30
(2024)苏民终149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某洁有限公司、汕头市某力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6-20
2024-04-23
(2024)桂03执异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Z*、L某甲等与桂林某某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4-18
2024-09-02
(2024)鄂0105民初846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邓**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1-24
2024-12-16
(2024)苏01民初19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吉林政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采购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1-24
2024-12-11
(2024)苏01民初155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金**、苏宁某某采购中心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1-24
2024-11-07
(2024)苏01民初195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李**、南京宅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01-24
2024-11-01
(2024)苏01民初196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孙**、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采购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1-24
2024-12-23
(2024)苏01民初235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曾*、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采购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12-06
2024-05-14
(2024)内0102民初400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内蒙古顺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鼓楼店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鼓市监处罚〔2026〕137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提升页面访客量、店铺数据流量,提高店铺关注度和曝光度,提高店铺排名,采取低价引流的营销手段。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0时至3时左右,在天猫平台对雷鸟品牌电视机部分产品低价引流,涵盖42个商品销售页面、42款不同型号的雷鸟品牌电视机。当事人通过设置“店铺宝”与“超级立减”两种优惠并可以叠加的规则,使得商品叠加优惠后成交价格低廉,然后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以及成交价低于商品成本价为由拒绝发货。具体情况如下: 1、ID:949017852535,产品型号:雷鸟65鹏624款65S375CJN,标价3999元,店铺宝减1600元,超级立减1600元,成交价799元,成本价2299元。 2、ID:948464809146,产品型号:雷鸟65鹏725款65S385CProJN,标价4199元,店铺宝减1700元,超级立减1700元,成交价799元,成本价3124元。 3、ID:948465117476,产品型号:雷鸟55鹏725款55S385CProJN,标价3499元,店铺宝减1400元,超级立减1400元,成交价699元,成本价2374元。 4、ID:948469657949,产品型号:雷鸟43雀425款43F195C,标价1499元,店铺宝减600元,超级立减600元,成交价299元,成本价899元。 5、ID:795576149835,产品型号:雷鸟鹤6PRO24款65吋MiniLED高阶分区144Hz电视3108,标价5199元,店铺宝减2000元,超级立减2000元,成交价1199元,成本价3199元。 6、ID:795576253816,产品型号:雷鸟鹤6PRO24款75吋MiniLED高阶分区144Hz电视3108,标价7199元,店铺宝减2900元,超级立减2900元,成交价1399元,成本价4299元。 7、ID:843761687981,产品型号:雷鸟鹏624款75英寸一级能效节能版游戏电视3108,标价5199元,店铺宝减2100元,超级立减2100元,成交价999元,成本价2999元。 8、ID:947395495469,产品型号:雷鸟65雀525款65F295C,标价3499元,店铺宝减1400元,超级立减1400元,成交价699元,成本价2099元。 9、ID:948981212335,产品型号:雷鸟100MAX25款100S585CMaxA,标价13999元,店铺宝减5500元,超级立减5500元,成交价2999元,成本价10999元。 10、ID:949013552361,产品型号:雷鸟75鹤6Pro25款75S595CPro,标价7999元,店铺宝减3400元,超级立减3400元,成交价1199元,成本价5749元。 ......(详见处罚决定) 41、ID:885915935235,产品型号:雷鸟鹤625款65英寸MiniLED分区288Hz高刷平板电视机政府补贴3108,标价4699元,店铺宝减1900元,超级立减1900元,成交价899元,成本价3499元。 42、ID:886904344892,产品型号:雷鸟鹤625款55英寸MiniLED分区288Hz高刷平板电视机政府补贴3108,标价3999元,店铺宝减1600元,超级立减1600元,成交价799元,成本价3249元。 上述营销策略实施后,累计生成有效订单8734单,涉及销售金额共计9586866.94元。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当事人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以及订单价格低于成本、经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发货义务。 截至2026年7月14日,涉案8734笔订单中,当事人已完成8642笔订单的退货退款处置,剩余92笔订单尚未完成退款。另查明,因当事人未实际发货、未收取交易货款,当事人实施该营销策略并无收益。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积极减轻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配合调查态度良好等情节,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2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贰万圆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2
宁鼓市监处罚﹝2026﹞134号
一、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电动车头盔”商品标题中宣传“3C认证”;商品主图中宣传“新国标3C认证”、“国家新3C品质认证”;商品宝贝详情页中宣传“多种镜片可选 透明镜片 黑色镜片”。经查,该商品品名为简约时尚半盔,委托方为湖南备霖贸易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乐清市跃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陈述该商品链接里包含多款不同规格颜色的商品,按镜片颜色分为透明镜片款和黑色镜片款,其中透明镜片款具有3c认证,其认证证书编号为2024011105734248,但黑色镜片款没有取得3c认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规定,该“电动车头盔”属于目录中第57类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当事人承认黑色镜片款“电动车头盔”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涉案商品由供应商湖南备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产生订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销售件数即进货件数,进货价格即销售价格,涉案商品于2025年12月11日上架,2026年5月20日下架,期间销售涉案商品284件,其中黑色镜片款87件,库存0件,黑色镜片款货值金额4500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10%的毛利率收取供应商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450元。 二、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剃须刀”商品主图中宣传“应急充电宝”、“应急充电 可给手机充电”;商品宝贝详情页中宣传“2小时快速充电”、“Type-C快充,可在2小时内充满电,随身携带,也可给手机应急充电,无忧旅行”。经查,该商品品名为便携式8D防水剃须刀,型号为S-1090,生产厂家名称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合水口,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GB4706.9-2008,放电电压为DC5V/1A,额定功率3W,本机可以对外应急充电,通过普通的USB线即可对外提供5V/1A的电源。该剃须刀可以对外放电具有充电宝功能,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规定,属于目录中第49移动电源(0914),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当事人承认涉案商品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经查,涉案商品由供应商深圳市互动美容有限公司提供,产生订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销售件数即进货件数,进货价格即销售价格,涉案商品于2025年3月20日上架,2026年3月8日下架,期间销售涉案商品15件,库存0件,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909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35%的毛利率收取供应商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159.4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6409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9.4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018.4元(人民币柒仟零壹拾捌元肆角),上缴国库。
6409.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3
宁鼓市监处罚﹝2026﹞130号
1、经核实,涉案商品为TD-LTE无线数据终端,网页宣传内容为“三网通用流量100G,单月套餐价19元;三网通用流量300G,单月套餐价29元;三网通用流量1500G,单月套餐价39元”。苏宁易购旗舰店客服人员通过淘宝平台客服界面主动向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推荐更优惠套餐,即每月10.8元/100G、12.8元/300G和13.8元/1500G。该优惠价格,需要一次购买两年套餐另加送13个月,合计37个月套餐折算所得,对应总费用分别为399元/37个月、475元/37个月、509元/37个月。苏宁易购客服人员在推荐上述优惠套餐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实现该优惠价格必须以一次性购买24个月套餐为前置条件,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优惠套餐可按月单独购买。 2、经核实,涉案商品为TD-LTE无线数据终端,网页宣传内容为“三网通用流量100G,单月套餐价19元,两年月均价10.8元;三网通用流量300G,单月套餐价29元,两年月均价12.8元;三网通用流量1500G,单月套餐价39元,两年月均价14.8元”。苏宁易购旗舰店客服人员通过淘宝平台客服界面主动向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推荐更优惠套餐,即每月10.8元/100G、12.8元/300G和14.8元/1500G。该优惠价格,需要一次购买两年套餐另加送13个月,合计37个月套餐折算所得,对应总费用分别为:399元/37个月、475元/37个月、548元/37个月。苏宁易购客服人员在推荐上述优惠套餐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实现该优惠价格必须以一次性购买24个月套餐为前置条件,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优惠套餐可按月单独购买。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湖北人车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人车公司”)销售合同显示,当事人与湖北人车公司系代销厂送的合作模式,产生订单后由湖北人车公司直接进行发货,当事人并无库存,当事人就产品设备的销售按费用扣点与供应商进行结算。该流量套餐由武汉宝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宝技公司”)通过“宝技智联”APP提供给消费者,当事人与武汉宝技公司无合作关系,即当事人在销售流量套餐环节中无实际收益。
1、责令当事人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4
宁鼓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消费者于2024年12月24日在苏宁天猫旗舰店下单志高水暖毯遥控触屏款【2.0m长*1.8m宽 高端秋冬磨毛涤棉毯】,订单金额为113元。因当事人库存管理混乱,导致该款产品超售,无法按时给消费者发货,如果不发货将违反天猫平台未按约定发货的自动赔付规定,因此工作人员为了逃避赔付责任,擅自给消费者发了一袋洗衣粉,从而达到有物流单号显示已发货的状态。消费者收到货后随即找客服核实情况,因产品缺货无法进行补发,遂当事人跟消费者沟通协商退货退款处理,但消费者明确要求补发,故该订单未申请售后,此订单于2025年1月6日平台自动交易成功并完结。 在2026年8月11日,当事人反馈仓库已有货,同日电联消费者补发,沟通中消费者同意补发,于8月12日发货,8月14日快递显示已签收。 当事人网页所宣传销售的商品型号为DZS-01,品牌为志高,毯子尺寸为200cm*180cm,制造商为慈溪市德志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为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稻桶地韩家北路29-33号。当事人已提供对应的质检报告,证明该商品合格。 经查,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浙江宁波赵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在调查期间未有其他投诉举报人反映相同情况,故销售1件,货值113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 6%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6.78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8元; 3、罚款人民币54.24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1.02元,上缴国库。
54.24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5
宁农(农药)罚〔2026〕23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56.9元; 2.并处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08-14
6
宁鼓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核查,案涉商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厂家为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商为安徽同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由苏采中心的供应商苏州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苏采中心与供应商苏州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显示,双方系代销厂送的合作模式,产生订单后案涉商品由供应商苏州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进行发货,不入苏采中心仓库,苏采中心无库存,销量即进货量,其进货价即为销售价,因代销厂送模式苏采中心按费用扣点与供应商进行结算,扣点为8%。涉案商品共分为了两个页面进行销售,其中页面ID号为824159009221的页面,上架时间:2024年8月12日,下架时间:2025年9月10日,累计销售金额:4858.76元,销售数量:63罐;页面ID号为823794459182的页面,上架时间:2024年8月12日,下架时间:2025年9月10日,累计销售金额:2148.87元,销售数量:18罐。上述两个页面共计销售金额:7007.63元,销售数量:81罐。 苏采中心查验了供应商苏州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质,确认其具备合法供货条件。并依据涉案商品实物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逐一核验了生产厂家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许可明细范围,确认该厂家已涵盖案涉商品的生产类别,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同步查验了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各项指标均显示合格。另查验了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外观专利证书(证书号第8552690号),外观设计名称为标贴(红参奶粉)、专利号为ZL2023 3 0579132.4。 经查,根据伊利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伊利轻慕红参焕活奶粉”商品的包装、装潢由伊利公司委托广州市奔步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设计。伊利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持续宣传,“伊利轻慕红参焕活奶粉”商品先后获得2023网易“年度最受消费者喜爱营养品”、第11届金麦奖全域科学经营赛道大奖内容营销类铜奖、Topdigital创新营销奖银奖等荣誉。此外,伊利公司还提供了与杭州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和2024年的部分电子发票,证明“伊利轻慕红参焕活奶粉”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伊利轻慕红参焕活奶粉”商品包装、装潢整体为圆柱形罐体,从上至下呈现出红、白、红的颜色搭配,辅之以金色线条点缀,中部和下部以金色曲线分隔。中部为与整体色调一致的红色字体的“红参焕活奶粉”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下方有红色字体的“5年长白山红参”“添加桂圆粉·枸杞粉”“18.2g/100g 高蛋白质”等字样,下部为金色线条勾勒出的人参、山丘等图案,右下侧标示“调制乳粉”“净含量/规格:400g”等商品信息。 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整体为圆柱形罐体,从上至下呈现出红、白、红的颜色搭配,辅之以金色线条点缀,中部和下部以金色曲线分隔。中部为与整体色调一致的红色字体的“红参奶粉(女士无蔗糖型)”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下方有红色字体的“5年长白山红参”“桂圆粉、枸杞粉”“18.2g/100g 高蛋白质”等字样,下部为金色的人参、金色线条勾勒出的山丘等图案,右下侧标示“调制乳粉”“净含量:500g”等商品信息。 涉案商品与“伊利轻慕红参焕活奶粉”商品在设计元素的选择、整体布局上均一致,中心位置部分文字完全相同,二者在整体上高度近似。 另,伊利公司提供的“伊利轻慕红参焕活奶粉”页面广告宣传与涉案商品的页面均有“牛奶×红参 以‘参’养身活出好状态”“中式配方 3重东方食补协同”“富含铁元素 自然好气色”“高钙高蛋白 营养更全面”“脂肪[减半] 自然轻盈美丽 脂肪减少52%”等相同的广告语。根据当事人苏采中心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的页面素材由供应商苏州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并不知情页面素材与“伊利轻慕红参焕活奶粉”页面广告宣传有多处相同的广告语。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7
宁鼓市监处罚〔2026〕95号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碳粉”商品主图中宣传“顺丰包邮”、“tn1035”;商品宝贝详情页中宣传“型号:兄弟TN1035碳粉”。经查,消费者收到实物显示商品为碳粉,产品型号为TN-B020,品牌为才进,生产商为珠海才进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地址为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屏北二路15号前厂房四楼A区,执行标准为GB/T21199-2009。 因涉案商品标称执行标准GB/T21199-2009不存在,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向生产商所在地珠海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查,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9日的回复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公司负责人员查知:1、协助调查函附件材料中碳粉产品确为该公司生产,实际执行标准编号为GB/T21199-2007;2、该公司已经自查自纠,自行整改生产碳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错误的问题,2025年12月后生产的碳粉产品(品牌:才进,规格:80g)标签标注执行标准编号均已修改为GB/T 21199-2024。”涉案商品所标注的GB/T21199-2009标准系标注错误,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实际执行标准为GB/T21199-2007。GB/T 21199-2007标准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废止,目前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均使用并标注新的GB/T 21199-2024标准。 当事人承认该商品实际型号为TN-B020,不是TN1035型号;发的快递部分是申通快递,不是顺丰快递。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合计罚款人民币1447.6元(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柒元陆角),上缴国库。
1447.6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8
宁鼓市监处罚〔2026〕71号
现查明: 1.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取暖器”,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并于2025年12月2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ZJ(2025)ZN02-0146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和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南京云汇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涉案商品于2024年11月15日上架,2025年12月30日下架,期间销售6件,每件51.8元,货值310.8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9%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27.97元。 2.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抗静电牛奶绒四件套”,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并于2026年3月5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ZJ(2026)FZ01-010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GB/T22796-2021《床上用品》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南京途歌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涉案商品于2025年12月19日上架,2026年3月10日下架,期间销售4件,每件175元,货值700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56元。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83.97元; 3、罚款人民币1846.6元,罚没款合计1930.57元(壹仟玖佰叁拾元伍角柒分 ),上缴国库。
1846.6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9
宁鼓市监处罚〔2026〕70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显示,涉案商品中文标签标注:BRAGG苹果醋饮料,原产国为美国,配料为苹果醋、水,总酸为5.0g/100ml,生产工厂在华注册编号CUSA28032310190014,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保质期至2029年12月2日,经销商为大连羽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43号4单元1层3号284,联系电话为0411-39585428。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合肥百嘉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百嘉瑞公司”)提供,产生订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案涉商品为进口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显示,涉案产品的境内收货人为大连羽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羽帆公司”),大连羽凡公司授权合肥百嘉瑞公司为BRAGG品牌系列产品在线上所有电商平台渠道经销商。该产品包装上多处标注“Organic”字样,但当事人所售苹果醋标签并未标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码和认证机构名称,当事人承认该产品并未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当事人已下架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 根据举报材料显示,涉案产品的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产品注册信息显示产品类别为食醋-Vinegar,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涉案产品中文标签均显示产品名称为BRAGG苹果醋饮料。
当事人销售的“苹果醋饮料”为进口食品,“苹果醋饮料”标签均含有“Organic”字样,该产品未获得中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进口未对标签进行修改,仅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10
宁鼓市监处罚〔2026〕64号
现查明: 一、关于产品质量和标签问题 当事人所售的“腕部血压手环”,系第二类医疗器械,商品包装盒上标称:产品型号为GJ-SH-11,生产批次为20250515,生产日期为2025-05-15,有效期至2025-05-1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湘械注准20242070063,注册人为湖南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湖南益诺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为湘药监械生产许20210096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湘械注准20242070063的注册人湖南国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将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但案涉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该产品的标签内容与变更后湘械注准20242070063的相关内容不一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案涉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深圳市水觅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产生订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该产品上架时间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整改时下架,共销售3件,销售金额4797元。 二、关于页面宣传问题 当事人网页宣传可以监测“血糖、尿酸等”,案涉产品型号:GJ-SH-11,湘械注准20242070063,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适用于以示波法测量成人的血压和脉率。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整改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三、关于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销售者,未细致核对发现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标签信息存在不一致现象,也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标签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腕部血压手环”,经我局责令整改,当事人已及时下架,考虑到:①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②当事人作为销售者,疏于对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涉案页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③案涉产品于2025年1月17日上架,2025年7月18日下架,销售时间6个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短;期间销售量3单,销售额4797元,销售量较低,货值金额相对较小;并且生产企业提供了成品检验报告证明商品质量合格。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行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 二、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因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八倍的罚款,共计罚款1447.6元。 三、对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机制。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罚款人民币11447.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447.6元(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肆拾柒元陆角整?),上缴国库。
11447.6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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